中国合同法

中国合同法在结构上与德国合同法相似。要约和承诺产生合同的约束力。与英美法不同,不必审查合同关系的对价。但按照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中国不存在类似德国法的抽象原则。

 

原则上遵循缔约自由。特别是涉外合同允许自由约定适用法律。在中国改革开放早期存在许多的特别合同法,在实践中目前仅剩下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特殊规定。

 

在实践中,大多数中国的合同较简短且细节不明确,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不完全如此。尽管可以使用格式条款,但实务中并不多见。

 

若希望在中国使用格式条款应当注意,较之于德国合同法,中国合同法更加严格限制和控制使用格式条款。目前在中国此方面缺少详细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决,尤其是关于相冲突的格式条款的规定。

 

根据中国合同法,只有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遵守公平原则,且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接到合理的提示注意排除或限制使用者责任的条款,格式条款方才纳入到合同中。使用者必须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解释条款。无论如何,在合同订立之前最好以文本形式寄送格式条款,并让收件人确认签收。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推荐,与中方贸易伙伴的合作以个别协商的方式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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